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串通投标罪
时间:
2020-06-28
杭州经济律师整理,
串通投标罪
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串通投标罪,其立法意义在于打击与抑制串通投标行为,创设诚实信用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竞争机制,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。但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过于简单,可操作性不强,难以涵盖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形式多样的不法行为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、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的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。
最近几年,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,招投标领域也是日趋繁荣,竞争形势越来越激烈,很多投标人在生存竞争重压之下,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以求在招投标中能够胜出。而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关乎社会公共利益,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中付出的“疏通”成本必然从工程款中克扣,工程质量受影响、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。 为规范招投标行为、肃清招投标环境以及打击招投标领域的犯罪行为,近年来,有关部门开始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,作为企业,应依法参与招投标,切勿为走“捷径”而导致最终得不偿失。
杭州经济律师事务所,杭州律师,姚青 来源 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张焕林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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