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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风险防范
时间:
2020-06-23
杭州经济律师整理,
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风险防范
1.公司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最好不要擅自发行股票、债券;包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也包括虽提出申请,但未得到批准,还包括已作出批准决定但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,又予以撤销的。
2.已经获得批准的公司、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方式、范围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。如发行股票的,不得超出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票发行总数超额发行;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额发行,不得擅自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溢价发行;发行债券的,不得超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发行规模发行等。
3.在现行阶段,法律尚未完善和明确前,于股权众筹(包括部分股份转让)过程中,最好向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要约、签约,如需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众采用推广会等方式进行宣传的,在筛选出合适的投资人,审查投资人的资产价值与申报财产内容的真实性、是否具备识别并承担风险能力等内容后,需有明确提示投资风险,有明确的人数和资金总量的限制。
4.作为投资人在进行“原始股”“转板”投资前,建议进行股权确认或公证,股权投资资金尽量存放在权威机构的第三方处,如存放于由工商局或股权交易中心设置的第三方信用账户或平台。 此外,对原始股,可以参考以下防范措施:
(1)看股票发行或转让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。如果没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,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。
(2)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、代理买卖等活动,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。如果没有,基本可判别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。
(3)千万不要相信“即将境内外上市、能带来高额回报”等花言巧语,保持头脑冷静。
(4)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,投资者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、核实。
杭州经济律师事务所,杭州律师,姚青 来源 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张焕林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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