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
姚青律师:15757206988
Toggle navigation
首页
经济犯罪
合同纠纷
经济仲裁
经济债务
债务追讨
金融证券
公司股权
新闻法规
经典案例
Previous
Next
律师形象照
联系律师
杭州经济律师,姚青
手机:
15757206988
微信:15757206988
律所: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
最新文集
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
租赁合同终止条款审查
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维修条款审查
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使用条款审查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(合同类)指导性案例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(合同类)指导性案例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合同类存在的问题及完
合同签署条款的审查要点
合同附件条款的审查要点
合同效力条款的审查要点
当前位置:
主页
>
合同纠纷
>
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使用条款审查
时间:
2020-07-09
杭州经济律师整理,
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使用条款审查
由于出租人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,而不是所有权,因此需要对于租赁物的使用问题进行必要的约定,主要包括租赁用途、装修装饰及转租等。 关于租赁物的用途问题,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。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。”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: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: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因此,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租用租赁物的用途,不能用于违法事宜(如存放赃物、运输毒品等),也不能用于与租赁物性质不符的用途(如租赁住房用于开设饭馆或工业生产,租赁写字楼用于开设宾馆等)。 关于装修装饰问题,主要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。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: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”因此,在出租方允许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的情况下,应当明确装修装饰方案的事先审查、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合同终止后装修装饰的处置事宜。
关于转租事宜,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: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”在租赁合同中,出于严谨性的考虑,一般应当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,若允许转租,应当进一步约定转租的程序以及转租后的权利义务关系。若不允许转租,则应进一步约定擅自转租的违约责任(因为合同法仅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,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违约责任)。
杭州经济律师事务所,杭州律师,姚青 来源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张海燕
网站链接加微信号:15757206988 >>
杭州经济律师
在线咨询
在线律师
杭州经济律师,姚青
咨询手机:
15757206988
微信号即手机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