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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时间:
2020-06-23
杭州经济律师整理,
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,股票及公司、企业债券才开始出现。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之一,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。
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,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也随之加大,发行股票、债券成为公司、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,但在实践操作中非法违规情况大量存在,破坏了国家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秩序,侵犯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因此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将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作为打击重点,明确规定:未经依法核准,擅自发行证券,涉嫌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,以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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