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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之配偶对公司有无请求权
时间:
2020-06-17
杭州经济律师整理,
股东之配偶对公司有无请求权
婚姻法与公司法虽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并存的两大部门法,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集,而这些交集正是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最多,争议最大之处。这些最常见的纠纷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民事审判中,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,夫妻双方就各自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如何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,如何分割而发生的争议;
另一方面则是商事审判中,在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中,登记股东之配偶以股东的股权出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依据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的规定,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,起诉公司或同时起诉另一方配偶及公司,要求确认登记股东所获得的股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。对于公司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如何衔接的问题,笔者认为,仍应当坚持公司法的本质与独立性,坚持以公司法的原则与思维对待公司法上的问题,以公司法如何获得股权的相关规定确定股权归属,即在夫妻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上,仍应当适用公司法,而以婚姻法解决夫妻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。
杭州经济律师事务所,杭州律师,姚青 来源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黄海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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